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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交通管理

公共安全交通管理,公共交通治安多角度、全方位的管理體系,既有較強的系統性、操作性,又有前瞻性、更顯時代性,為進一步築牢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制度防線。瞭解一下公共安全交通管理

公共安全交通管理1

公共安全交通管理《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共設總則、經營者治安防範義務、運營治安管理、保障和監督、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五十條。

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明確了公安交通治安管理範圍和相關職責、經營者治安防範義務和運營治安管理主體責任、健全相關保障和監督機制、責任追究的具體情形。

(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範圍

《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和站點、公共汽電車場站、二級以上汽車客運站管理範圍內(以下統稱場站),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內的治安管理,適用本條例。

具體為:1、本條例所稱公共交通,是指利用公共汽電車、城市軌道交通、出租汽車(包括巡遊出租汽車、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為公眾提供出行服務的交通運輸方式。

2、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其他道路客運、渡船等水路運輸以及鐵路、航空等交通運輸的治安管理,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水域治安、鐵路、航空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3、班線客運車輛內的治安管理,適用本條例。

(二)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各方責任義務

1、政府責任。《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推進城鄉公共交通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將應當由政府承擔的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2、職能部門責任

(1)公安機關職責。

《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公共交通經營者落實治安管理責任,維護公共交通治安秩序,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

(2)教育部門職責。

《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教育部門、學校應當將公共交通治安防範知識納入法治宣傳教育的內容。

(3)相關部門職責。

《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明確規定:

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

公共安全交通管理
  

②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公共交通治安防範公益宣傳,普及公共交通治安防範知識。

3、公共交通經營者責任。《江蘇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第二章規定經營者的治安防範義務,第三章明確經營者在運營中的治安管理責任。

公共交通經營者治安防範義務為:

(1)建立健全治安防範制度,設定治安防範組織,配備安全保衛人員和相應設施,並保障必要的投入。

(2)對重要崗位人員組織開展安全背景審查。

(3)對從業人員開展治安防範教育、崗位職責培訓,對未經培訓或者培訓不合格人員,不得安排其從事重要崗位工作。

(4)建立治安隱患排查和風險預警機制。

(5)按規定將相關資訊、資料向公安機關、交通運輸等部門開放。

(6)按照規定製定防範和應對處置治安突發事件的預案。

(7)在場站、公共交通工具內,通過圖文展示、視訊播放、語音播報等方式開展治安防範知識宣傳教育。

(8)依法落實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和資料安全保護責任。

公共交通經營者運營治安管理責任為:

(1)應當在經營場所、售票渠道公告禁止攜帶的物品目錄。

(2)應當對進站的人員、物品和公共交通工具實施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

(3)對人員、物品實施安全檢查,對檢查發現的違禁物品和管制物品,依法予以扣留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4)應當及時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5)遇有客流規模聚集、影響公共交通運營治安管理秩序的,應當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同時向公安機關、交通運輸等部門報告。

(6)公共汽電車駕駛人員、隨車安全保衛等人員以及出租汽車駕駛人員應當履行安全注意義務,發現乘客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的,應當制止其乘車;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公民個人的四個“不得”和一個“鼓勵”。

(1)不得攜帶、夾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進入場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不得搶控方向盤、變速桿等駕駛操縱裝置,毆打、拉拽、辱罵駕駛人員。

(3)不得搶佔、霸佔為老幼病殘孕等設定的專座。

(4)不得實施性騷擾、猥褻、盜竊或者偷拍、偷窺他人隱私等違法行為。鼓勵乘客對正在進行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予以勸阻、制止。乘客制止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符合見義勇為人員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三)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保障和監督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納入平安建設、誠信體系建設內容;

2、公共交通涉及治安管理的設施裝置、場地和用房等治安防範設施,應當與公共交通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並加強執行維護和管理。

3、公安機關依法對公共交通經營者履行治安防範義務、遵守運營治安管理規定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4、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投訴舉報制度,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5、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職能部門,統籌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力量和設施裝置等資源,建立健全治安管理聯勤聯動工作機制;

6、建立長江三角洲等區域公安機關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協調合作機制,構建資訊互通、資源共享、聯勤聯動的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體系。

公共安全交通管理2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為全力維護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營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運輸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

《省道路運輸條例》、

《省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1號)、《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深入貫徹落實執法為民的宗旨

堅持“緊密協作、依法嚴管、長效治理、確保安全”的總體要求,縣交運局、公安局、公路局和高速黃河大橋管理處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嚴厲打擊超限、超載、非法改裝等違法行為,形成執法合力,加大工作力度,切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開展“百日專項整治行動”,通過在治理超限超載、打非治違、道路交通安全及通行秩序維護、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管理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領域開展聯合執法,建立起多部門聯合執法長效機制,使道路交通違法現象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運輸秩序明顯好轉。

二、整治重點重點治理超限超載嚴重違法行為

查處車貨總重超過55噸、超高、超長等超限違法和車貨總重超過核定載質量超載違法等嚴重違法行為;重點治理非法改裝、拼裝貨運車輛及拖拉機,超長、超寬的商品車運輸車輛。

或不符合國家標準、與車輛強制性認證一致性證書不一致的車輛違法上路行駛的違法行為;治理短途駁載、客車超員、超速等交通違法行為。

三、整治措施

(一)以縣交運局為主導,設定多部門聯合處理辦公室。對查扣車輛根據執法部門各自職責集中處理,實行“聯合執法檢查、一單分類處理、嚴格履行程式、確保消除違法”。

“聯合執法檢查”即由多部門聯合組建執法隊伍,對有違法嫌疑的車輛依據各自職責依法進行檢查;“一單分類處理”即對認定具有違法事實存在的車輛建立違法一式兩聯清單。

公共安全交通管理 第2張
  

包括車輛型別、車牌號、行駛證、駕駛證、違法行為、法律依據及處理責任部門和處理結果等內容

根據違法事實由責任部門進行處理後加蓋公章,最終一聯整理形成臺賬,便於上級領導機關隨時瞭解查處情況;“嚴格履行程式”即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式履行職責,確保不出現違法違紀現象,

確保執法公正嚴明;“確保消除違法”即違法車輛由聯合處理辦公室集中處理完畢後,二聯作為車輛放行憑據,確保其違法行為消除後,加蓋聯合執法各部門公章,由停車場放行車輛。

(二)由縣交運局組織縣公安局、公路局執法人員,在公路超限檢測站內組成聯合執法隊伍,依法對車輛超限超載運輸行為進行查處,高速黃河大橋管理處協助。

(三)建立聯合治理長效機制。縣交運局、公安局、公路局和高速黃河大橋管理處要定期開展聯合集中治理行動,震懾違法運輸行為。

同時,各執法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大部門執法力度,對超限超載運輸比較集中的`重要路段、重要節點進行突擊治理,真正形成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既有集中執法又有分工治理的長效治超機制

堅決遏制影響人民群眾安全出行的超限超載違法行為。

四、整治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聯合執法工作領導小組(名單附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交運局,具體負責組織協調聯合執法中資訊共享、追蹤處理等工作。

(二)加強協調配合。縣交運局、公安局、公路局、高速黃河大橋管理處等單位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聯合執法工作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一次協調會議,對聯合執法的新動態、新情況、新問題,及時進行分析、研究和解決。

相關鎮(街道)和縣政府有關部門對轄區內道路運輸和物流企業、採石場、沙場、貨源場站等加強監管,確保車輛按國家規定裝載、配載,堅決禁止非法超限超載車輛上路行駛。

(三)加強後勤保障。聯合執法部門負責聯合執法的工作用車和其它裝備配備,車輛、裝備必須符合工作需要,確保必要的辦公、生活條件和經費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不定期刊發工作簡報,供各地交流借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