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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都說愛情是一個人是事情,婚姻是兩個人的事情。夫妻在婚姻中互相扶持、相互支援,但是如果婚姻出現問題,財產亦將涉及到分割問題,今天一起看看夫妻共同財產的文章。

夫妻共同財產1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夫妻共同財產2

(一)工資、獎金。這裡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範圍的實物分配,這些共同構成了職工的個人收入。

當然,在一些現代企業或外資企業中,也存在著一定比例的高工資、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權等,這些收入都屬於工資性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如果說工資、獎金屬於夫妻的勞動所得,那麼,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既包括勞動所得,也包括大量的資本性收入。這裡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資訊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

你還在為夫妻共同債務而煩惱嗎?

夫妻共同財產 第2張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越來越多的人買賣股票和債券,投資於公司、企業經營,還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資本或籌資興辦公司、企業,這些人成為大量資本的擁有者,經營收益豐厚。這些經營收益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智慧財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權,它既是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人身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與人身不可分離,婚後一方取得的智慧財產權權利本身歸一方專有,權利也僅歸權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無權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決定作品是否發表。但是,由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讓費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項規定屬於概括性規定

在離婚時取證相對較易但卻又容易被忽視的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許多當事人以為住房公積金屬於個人專項資金,沒有可轉讓性,又不以現金形式存在,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事實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可見,住房公積金是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予以分割的。在具體操作上,分割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並非實際分割該部分財產,而是要先計算出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經摺價後,再向另一方進行相應的補償。在本律師經手的案件中,一般沒有提取過公積金的當事人,公積金賬戶上有個好幾十萬也不足為奇,所以說,這確實是一種不應被忽視的夫妻共同財產。

證據獲取途徑: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前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調查取證,調取到一方的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繳納明細,便可要求法院進行分割;

養老金

我國的養老保險管理制度並未將婚姻關係解除作為提取養老保險金的法定理由,因此很多未退休的離婚當事人以為養老金在離婚時是無法進行分割的。

然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八十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基本養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可見,未退休的當事人在離婚時是可以選擇分割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的',也就是說,雙方是可以對養老保險金中屬於夫妻共同積累的財產部分進行分割的。當然,在主張的時候應該明確分割的是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而非簡單要求分割養老金。在本律師經手的案件中,很多家庭主婦在婚後是沒有繳納社保的,對於這部當事人而言,該部分夫妻共同財產就不應該被錯過。

證據獲取途徑: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前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調查取證,調取到一方的養老金繳納明細,便可要求法院進行分割;

微信、支付寶的存款

隨著移動支付愈發成熟的今天,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會在支付寶或者微信上都有一定的存款。在本律師經手的案件中,經常能夠查出一方在微信或者支付寶上有幾十上百萬的存款或理財。其實,該部分存款跟普通的銀行存款一樣,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且該部分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分割起來並不算困難,只是大家不知道該如何取證而容易被忽視,下面本律師就來教大家該如何去取證:

證據獲取途徑: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前往騰訊財付通科技有限公司或支付寶(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進行調查取證,只要掌握一方名下的微信或支付寶賬號,便可調取到一方的微信或支付寶交易明細,進而要求法院進行分割;

本律師列舉以上幾種容易被忽視財產,實際上是想讓大家知道,在離婚時,別隻關注房產、車輛等有形資產,往往還有很多無形資產被大家忽視了,而這些被忽視的財產,說不定會給到你意外驚喜。

標籤:共同財產 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