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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郭敬明起訴李楓 李楓若拿不出證據或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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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晚,郭敬明簽約作家李楓發文指控郭敬明曾對其進行性騷擾,李楓還指出郭敬明經常性騷擾公司裡的男作者或者男性員工。該微博一經公開便迅速引起了廣大網友們的關注,隨後郭敬明發微博否認李楓指控,並表示已經讓律師進行處理。8月23日,曝郭敬明起訴李楓,如果李楓無法拿出相關證據,或者沒有相關作證之人,那他很有可能會在名譽侵權的指控中吃刑罰。

曝郭敬明起訴李楓 李楓若拿不出證據或被判刑

李楓發文指控郭敬明性騷擾

8月21日晚上八點整,郭敬明旗下的簽約作家李楓釋出了一條《關於郭敬明。致所有人》的長文,瞬間在微博炸開。他在文中控訴了作家兼導演郭敬明曾對其實施“性騷擾”,並聲稱郭敬明經常騷擾、性騷擾簽約到郭敬明公司的男作者、公司的男性員工。隨後郭敬明微博公開回應:1.完全捏造。2.已讓律師處理。

事情發酵一天後,無數明星、郭敬明上海最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旗下籤約的作家、插畫師等多人受到波及,眾人紛紛忙著迴應。在該事件被狂熱討論一天後,我想回歸到事件本身,用法律來詳細解讀此次事件。

郭敬明否認

如何準確區分猥褻、性騷擾、性侵?時隔許久後站出來發聲的李楓取證困難重重,他將面臨什麼樣的風險?如果李楓所言屬實,他將如何維權?郭敬明如何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己?“躺槍”的朱梓驍和陳學冬是否也應該提起法律武器回擊網路暴力?

性騷擾?性侵?

在前天李楓的發文中,他提到“他已經對我構成了性騷擾和性侵犯”。如果李楓所言屬實,那郭敬明對他所做的行為,是否像他所說,構成性騷擾和性侵?性騷擾、猥褻、性侵有區別。性騷擾是以性慾為出發點,以帶性暗示的言語或動作針對被騷擾物件。通常是加害者肢體碰觸受害者性別特徵部位。比如用下流語言、性經歷、黃色笑話等色情內容挑逗對方;或故意觸控、碰撞、親吻對方臉部、乳房、腿部、臀部、陰部等性敏感部位等。韓律師表示,性騷擾的定義並非限於女性,同性之間也可以構成性騷擾。猥褻,廣義包括除強姦、亂倫外所有妨害社會風化的色慾行為;狹義則包括公開暴露生殖器官,強制或互相自願在對方性感區進行摳摸、摟抱、吸吮、舌舐等行為。

李楓全文

在李楓的文中,他詳細的描述了郭敬明對他“有所動作”的過程。“他就來到我的床上,把手放到我的身上”韓律師認為,僅從這一點看,如果只是抓住手,並不好界定是否有性慾的表現,很難構成性騷擾或猥褻的行為。但文中:“第二天他仍不死心,居然還想給我口交”。這種行為已經明顯構成性騷擾。不過這裡的細節,李楓交代的並不清楚,“想口交”不代表實施了“口交”的行為,因此如果沒有進一步的證據,也只能界定為性騷擾而非猥褻。

除此之外,在文中李楓也提到了“性侵”二字。性侵害,是指以權威、暴力、金錢或甜言蜜語,引誘脅迫他人與其發生性關係,並在性方面造成對受害人的傷害的行為,包括:猥褻、亂倫、強暴、性交易、媒介賣淫等。性侵和性騷擾、猥褻還是有很大的區別,在惡性程度上通俗點理解:性騷擾更多的是性暗示(無論語言還是動作),猥褻是已經有了具體的淫穢行為,性侵則是發生了性關係。

郭敬明簽約作家李楓

但在侵權物件上,並非像李楓所說,“同性性侵犯罪是空白”。同性性侵維權並非空白。我國法律對同性之間的性侵犯及性犯罪同樣進行懲治。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 237 條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條款,將猥褻婦女改為猥褻他人,“‘他人’當然既包括婦女,也包括男性,至此將猥褻罪的範圍擴至男性。”

李楓維權路令人擔憂 取證困難已過追訴時效

事件發生後,不少網友自動站隊李楓表示同情,但多位業內人士都對李楓之後的維權路表示擔憂,尤其在事件取證困難,目前尚不能判定李楓所說是否屬實的情況下。若李楓所說屬實,首先在追訴期方面就有很大的困難。刑罰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而上述郭敬明可能涉嫌的猥褻、強制猥褻罪等,法定刑都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追訴期也最多為五年。“依據目前披露的新聞,李楓應當已經過了追訴時效了”

郭敬明

其次,遭到性騷擾後,取證確實也非常的困難。受害人在遭受性侵以後,首先要做的就是保持冷靜,注意收集證據。“例如保留聊天記錄、錄音、錄影等能夠直接反映案件事實的證據。雖然同事、朋友的證人證言也可作為證據提交,但證明力相比較小。”“因時間過去比較久,估計(李楓)不能提供相應證據,所以想維權很難。”

沒過追訴期,郭敬明也難面臨刑事處罰

那即便李楓能夠提出相關證據證明郭敬明有“性騷擾”行為,也沒有過追訴期,郭敬明就一定會面臨刑事處罰麼?答案也是否定的。“因為刑法修正案(九)是2015年頒佈的。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便郭敬明真的在2010年猥褻李楓,如今也不能以‘強制猥褻罪’定罪量刑。”

郭敬明生活照

所謂“法不溯及既往”,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如今的法律規定,去約束過去的行為;而“從舊兼從輕”也相當於一款“有利於被告人”的準則。例如:假設郭敬明有侵權行為,他是在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頒佈之前實施的猥褻行為,那首先要考慮適用2015年11月前的刑法,那時郭敬明的行為尚不構成猥褻,如今便也不構成。如果郭敬明的猥褻行為持續到2015年11月之後,“同樣在李楓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可以依法追究郭敬明的刑事責任。”

曝郭敬明起訴李楓 郭敬明民事起訴勝算較大

據郭敬明方面可靠訊息,他已向法院起訴,指控李楓捏造事實,損害其名譽,情節嚴重,已構成誹謗罪,應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據瞭解,李楓8月21日晚釋出微博後,郭敬明律師團隊調取和固定相關證據,已於8月23日正式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訴訟。

作家李楓

雖然李楓的文章引得網友態度一邊倒,但畢竟法律是講求證據的。如果李楓不能提供明確的證據證明整個事件的真實性,李楓也並不能排除誹謗的嫌疑。如果案件完全是虛構,李楓的行為無疑已經侵害了郭敬明的名譽權,甚至很有可能構成誹謗罪。目前,李楓文章的閱讀量已經超過2000萬,在熱搜榜居高不下,在其他各大平臺發酵的影響力更是很難統計了。這無疑對郭敬明的名譽權有很大影響。

朱梓驍、陳學冬可提起訴訟

8月21日晚上,除了郭敬明、李楓兩位當事人雙雙被刷屏以外,朱梓驍、陳學冬這兩位經常和郭敬明“繫結”的藝人也無辜的登上熱搜,甚至“朱梓驍”、“金絲雀”等關鍵詞在一夜過後竟然代替“李楓”登陸了熱搜前幾位。目前,諸多八卦、營銷號仍繼續將陳、朱推到戰火中心,一輪輪的轉發多年前關於郭敬明養“金絲雀”的傳聞,並暗指陳學冬、朱梓驍都與郭敬明有不同尋常的私人關係。

陳學冬朱梓驍

但截止到目前,陳學冬、朱梓驍都未在公開場合迴應此事,只有傳聞的陳學冬的微博小號發文表示“無助”,簡介則改成了“登出”。足以見到,無論孰是孰非,這場沒有硝煙的戰爭確實已經“傷及無辜”了。

雖然在李楓的行文中並沒有指名道姓的提到陳學冬、朱梓驍兩位藝人,但站在法律的角度,他們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或提起誹謗,只不過被告人由李楓變成了網友,“如果網友有明顯指向性,也可能涉及侵權,追加網友責任即可。”朱梓驍和陳學冬可以對相關不實資訊進行公證留存,要求不實資訊釋出者及網路平臺刪撤相關不實資訊,亦有權提起名譽權訴訟追究造謠者法律責任。

李楓自拍照

最近這段時間,郭敬明李楓事件引起了廣大網友們的關注,不少網友紛紛同情李楓遭遇的行徑,但是由於李楓很難取證,且這件事的真假只有涉事的郭敬明與李楓才知道,這讓一些網友們也是保持了中立的態度。李楓的這次宣告指控,之所以會引起這麼大熱議,一方面是因為性騷擾性侵事件原本就是備受大眾關注的事情,另一方面是因為此次事件涉及一直就有同性傳聞的郭敬明。如今,媒體曝郭敬明起訴李楓,這件事最終將如何走向,事實又是否會呈現在大眾面前,這一切都是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