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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議鬼吹燈電影陸川 他說沒有侵犯作品的完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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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議鬼吹燈電影陸川 他說沒有侵犯作品的完整權

6月28日電(記者 韋洪乾)備受媒體關注的小說《鬼吹燈》作者訴電影《九層妖塔》侵權案一審有果。今天上午9時30分,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公開開庭宣判,認定電影《九層妖塔》侵犯小說《鬼吹燈》作者的署名權,但沒有侵犯作品完整權。陸川導演的電影《九層妖塔》去年賺得6.8億元的票房,就是根據張牧野的小說《鬼吹燈》改編的。但張牧野認為,電影《九層妖塔》完全脫離原著小說,將小說《鬼吹燈》改過了頭,等於把《水滸傳》中的武松改成了“武松帶潘金蓮上了梁山”,侵犯了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署名權,並將導演陸川、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夢想者電影(北京)有限公司、樂視影業(北京)有限公司一同告上法庭,北京環球藝動影業有限公司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訴訟。陸川等被告認為,《九層妖塔》影片開頭的醒目位置已經明確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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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鬼吹燈》小說系列之《精絕古城》改編”,足以使公眾瞭解影片系根據原告創作的小說改編攝製而成的基本事實,未割裂原著作者與改編電影之間的聯絡,並且原告也未因上述署名方式而遭受任何損失。小說和電影是兩種不同的藝術形式,將小說改變成電影,應當允許有較大尺度的改編。因為涉及“電影改編邊界”問題,案件受到媒體廣泛關注。電影《九層妖塔》對原著小說《鬼吹燈》的修改,是否達到了歪曲、篡改原作品的程度,進而構成對原著作權人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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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判決中說,構成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必須以客觀上損害作者聲譽為要件。影視改編有其自身的特點,影視作品不同於文字作品的差異性決定了應該給影視作品的改編行為以更大的彈性和自由度。影視改編文學作品時,根據影視行業的慣例,編劇可以對原著的人物、事件、情節進行增刪,也可以重新的杜撰,並加入當下時尚元素。據此,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在今後發行電影時給原告署名;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給作者刊登致歉宣告;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導演陸川不是電影的著作權人,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