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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的撫養權

離婚孩子的撫養權

在離婚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常常會對孩子的歸屬存有爭議,一方面是雙方都希望撫養孩子,另一方面則是雙方都不希望撫養孩子。

一、父母雙方達成協議的處理

在離婚案件中,如果父母雙方就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一般會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按其協議處理,但協議對子女的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如果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也會尊重雙方協議的。

二、子女不滿兩週歲的處理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三、子女在兩週歲以上不滿十週歲的處理

對兩週歲以上未滿十週歲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子女在十週歲以上的處理

對未成年子女滿十週歲的,父母雙方對撫養權發生爭執時,一般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滿十週歲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這並不是說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對於成年的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則會更多地考慮子女的意見。

五、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處理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離婚孩子的撫養費

一、子女的撫養費具體有哪幾項?

根據司法解釋,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 、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二、法院根據什麼標準確定撫養費?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1、子女的實際需要;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三、撫養費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撫養費應怎麼給付?

1、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2、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

五、子女撫養費可以由一方全部負擔嗎?

1、如果協商一致,是可以的。當然,如果有證據顯示承擔全部撫養費的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

2、即使達成上述協議,如果過一段時間後,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給付撫養費的責任。

六、孩子的撫養費應給到幾歲?

1、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應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2、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七、成年的子女還需要父母給撫養費嗎?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八、什麼情況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法院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九、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如何支付撫養費?

根據司法解釋,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十、繼父母應否向繼子女給付撫養費?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繼父母可以不給付繼子女的撫養費;如果同意撫養,當然法律也認可。

十一、養父母應否向養子女給付撫養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反對一方可不負擔撫養費,由收養一方撫養該子女。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妻雙方收養的子女,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後收養的子女,在沒有解除收養關係前,應按照法律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承擔養子女的撫養費。

十二、孩子改姓,父母可否拒付撫養費?

根據法律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但是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離婚孩子的探視權

我國新《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因此,在將子女的監護權判給一方後,法律賦予沒有監護權的父或母的探望權是其作為父母的一項基本權利,無正當理由是不能剝奪的。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週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則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離婚後孩子能否改姓

通常來說,孩子都是隨父親姓的,但離婚後隨母方生活的孩子可能就會改變姓氏。那麼,離婚後孩子可以改姓嗎?離婚後孩子是可以改姓的。

我國《婚姻法》第16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後,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後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父母離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如果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因此,離婚後若想改變孩子的姓氏,不經過對方同意,撫養孩子的一方是無權單獨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對方也有權利起訴變更,到時候還得改過來。

離婚後如何教育孩子

1、如何告訴孩子離婚的真相?

離婚後的父母應先處理好對彼此的憤怒和愧疚,然後再心平氣和地告訴孩子離婚的真相。儘管與不同年齡孩子談話的內容會有所不同,但都應強調一點,就是無論怎樣,你們都會永遠愛他和照顧他。記住:孩子並不需要對細節知道得很詳細,重要的是讓他知道,父母雖然分開了,但誰也不會在孩子的世界裡消失。相信隨著孩子的成長,他會明白,也會理解的。

2、離婚後的父母切忌把孩子當作報復對方的工具

離婚後的父母最愚蠢的做法就是要把孩子據為己有,讓他跟自己一起恨一個人。父母之間的敵意,既會使孩子恐懼和不安,產生心理負擔,也會給他樹立反面的榜樣,做出傷害親情的舉動。請您記住:當您向離異對方“射箭”的時候,這些“箭”要首先射穿孩子的身體才會到達離異對方的那邊。

3、離婚後切忌過度溺愛孩子或冷落孩子

面對孩子的時候,一方面要給予其真誠的關愛和呵護,關心他在幼兒園或學校的生活、學習情形,讓他不會覺得被冷落;另一方面,也應該培養孩子的獨立性,不要嬌慣他。因為對單親孩子而言,將來會碰到更多的困難,從小培養堅強、自立的性格,對他大有好處。

4、做孩子的好榜樣

幼兒模仿能力強,會受父、母親情緒的影響。因此與孩子在一起生活的單親,一定要善於剋制自己的消極情緒,調節好自身的心態,積極、堅強地面對現實,給孩子樹立榜樣。這樣,您的孩子才有依靠,才不會感到自卑,才能積極進取。

5、鼓勵孩子與人交往

鼓勵孩子大膽地去交朋友、參加各類社交活動。家長可以讓孩子邀請小朋友來家裡玩,孩子只有通過與同伴的交往,才能消除心中的不快,改善人際關係,發展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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