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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少年和13歲女友談戀愛 多次發生關係被判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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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少年王某,和13歲少女歡歡談戀愛,為了慶祝交往100天,二人到賓館開房發生性關係,竟被歡歡母親發現,勃然大怒,二人發生過多次性關係,要求王某負刑事責任。

18歲少年和13歲女友談戀愛 多次發生關係被判強姦罪

18歲少年和13歲女友談戀愛

18歲的王某在臺球廳工作,與13歲的七年級女學生歡歡通過微信聊天相識,後確立戀愛關係。兩人自今年1月份至4月份交往並多次發生性關係。

今年4月10日,兩人戀愛100天。當日晚上,王某叫來共同好友一起慶祝。慶祝後,兩人到賓館開房發生性關係。此時,歡歡的母親找不到女兒,且女兒的手機一直處於關機狀態,心急的歡歡母親叫來親戚朋友一起尋找。經多方打探,歡歡母親在某賓館房間內找到與一陌生男子同住的女兒。看到眼前的一幕,歡歡母親大怒。隨後,民警趕來後將王某帶走調查。

18歲少年和13歲女友談戀愛 多次發生關係被判強姦罪 第2張

發生性關係

歡歡的父母認為,女兒年紀幼小,沒有辨別是非能力,和王某發生性關係完全是被王某誘騙,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責任。

該案審查中,王某對與歡歡發生性關係的事實供認不諱,但其認為與歡歡是戀愛關係,發生關係是雙方自願的,不知是犯罪行為。此外,歡歡也找到公安機關表明,她與王某是自願發生性關係,要求撤回對王某的控告。案發後,王某家屬已經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且得到了被害人及家屬的諒解。

18歲少年和13歲女友談戀愛 多次發生關係被判強姦罪 第3張

少年獲刑

據瞭解,我國法律規定,不論被害人是否自願,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均構成強姦罪。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歡歡是幼女仍多次與其發生性關係,侵犯幼女人身權利,其行為構成強姦罪,鑑於其坦白交代犯罪事實,自願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綜上,以強姦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4年。

雖然說談戀愛是你情我願的事,上床也是沒有威逼利誘的事兒,甚至雙方都享受其中。但是,法律就是法律,存在即合理,希望漢子們不要打一個未成年小姑娘的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