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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還是制訂

制定還是制訂,制定”和“制訂”相同之處在於都是動詞,都有表示創制、擬定的意思,區別是“制定”是動補型,“制訂”是聯合型;“,“制訂”偏重於從無到有的創制、草擬而後的訂立,下面看看制定還是制訂。

制定還是制訂1

無論是制訂還是制定,這兩個詞語都是正確的,並且都是表示創制、擬定的意思。

不過,雖然制訂和制定還是有一些區別的。

1、制訂一般是表示正在進行的一個方案等事物,或者是有表示某種打算,甚至是沒有最後定案的;但制定是不同的,制定是比較偏重於方案已經確定下來的,表示已經確定了,並且基本上不再更改了。

2、制訂和制定從法律層面來說,兩者是有區別的。首先,制訂是比較偏重於從無到有的創制,並且是先要經過一系列的草擬之後,再訂立的;而制定的話,基本上就是已經定下來了,很少會有改動。

3、從使用層面來說,制訂一般是用於一些企業、單位上的一些規章制度的訂立,所以制訂是經常與計劃和方案等詞語來進行搭配的;而制定的話,那麼使用的場合一般來說都是大場合,比如一些政策、法令、方針、措施等,這些場合較大的情況下,是可以用制定的。

制定還是制訂
  

制定和制訂的區別是什麼?

制定和制訂的區別在於:

1、針對物件不同:制定搭配的物件通常為長期穩定不變的,比如政策法規,而制訂搭配的.物件為易於改變的臨時的,比如方案計劃;

2、側重點不同:制定側重於將已經存在的內容確定下來,強調行為結果,而制訂側重於正在進行擬製內容,強調行為過程。

制定和制訂的具體使用場景?

第一:計劃是“制定”還是“制訂”?也許有人認為二者之中必定有一個是錯誤的,但其實由於“制定”和“制訂”各有其側重點,“制定”計劃指的是這個計劃已經最終拍板,完全地確定下來了,而“制訂”計劃則說明這個計劃還有未知的可能性,並非已經確定下來的計劃,後期可能還會根據所發現的問題有所修改。

第二:規章制度是“制定”還是“制訂”?根據“制定”和“制訂”兩個詞用法區別可知,“制定”側重與結果,且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式確定後才能夠保證實施,而“制訂”則是側重過程,其意為“創制擬定”,可能還需要有所修改。根據規章制度的屬性來看,其需要被人所遵循,故應該搭配為制定規章制度。

制定還是制訂2

“制定”與“制訂”的區別:

1、“制定”與“制訂”都有表示創制、擬定的意思,但“制定”是動補型,“制訂”是聯合型。

2、“制定”偏重於做出最後決定,使完全確定下來。“制定”主要表已經決定,不再更改。如“制定了工作方針”,表示工作方針不但已經擬出來,而且已經定案了。“制訂”表示正在進行,或者表示某種打算,或者沒有最後定案;

3、“制訂”偏重於從無到有的創制、草擬而後的訂立;制定和制訂,預定和預訂雖然在詞典上的意思相同,但在法律文字上有差別。 定意為定下來,不會輕易改動,訂為雖然成形,但可能有待改動。 例如定金和訂金也有不同;

4、“制定”常與政策、法令、方針、路線等搭配,“制訂”常與計劃、方案等搭配。舉例:

根據《建議》的精神,國務院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草案)》。

“中國要不要制訂西部開發法”一時成為大家討論的熱點話題。(見2001年3月15日《中國市場經濟報》2版)

制定還是制訂 第2張
  

擴充套件資料:

“制定”和“制訂”相同之處在於都是動詞,都有表示創制、擬定的意思。

“定”指決定、使確定,有完成了的'意思,多強調行為的結果,可見和“了”連用,類似於英文時態中的“完成時”。比如我們編撰或整理前人的著作,在一定時間內已經整理完畢,最後確定,準備發表的本子就叫它“定本”。

而“訂”則有“擬”的意思,未必形成最終結果,多強調行為的過程,一般不能和“了”連用,類似於英文時態中的“進行時”或“將來時”。 明白了“制定”和“制訂”的區別,就不至於“霧裡看花,水中望月”了,再實際運用中,也就能夠做到“該出手時就出手”。

制定還是制訂3

兩詞區別緣於其不同語素“定”與“訂”

1、定,《說文》:“定,安也。”其形符是房屋的象形“宀”,在遠古人們有房才會安寧,引申為“決定”“確定”“固定不變”義。側重於“研究、商討、設計、策劃的結果”。

2、訂,《說文》:“訂,平議也。”引申為“協商”“議論”“修改”“訂正”“裝訂”義。側重於“研究、商討、設計、策劃的過程”。

3、定,可做動詞、形容詞、副詞;訂,只用做動詞。

制定還是制訂 第3張
  

兩詞語用區別的原則應是:

1、時態不同

“制定”,側重指確定下來,已成定案,強調的是條文形成的“結果”,即“制訂妥當”,表“已然” ( 用於完成體 )。

“制訂”,側重指草擬,強調的是條文的形成過程,即“起草擬製”,表“未然” ( 用於進行體)。如:

學校組織部分師生制訂校訓。

學校制定的校訓是“艱苦樸素,求真務實”。

╳ ╳ ( 組織 ) 正在制訂“╳ ╳ ╳ ╳ 政策”。

╳ ╳ ( 組織 ) 制定的“╳ ╳ ╳ ╳ 政策”,望大家遵照執行。

有人提出一條原則: “將要進行的擬製一定要用‘制定’。”並給出例句:“我校將要制定新的‘獎懲條例’。”其實,此原則失之偏頗。對“將來時的擬製”而言,是用“制定”還是用“制訂”?可根據下面原則定奪。

2、情勢不同

凡出臺後還有待修改、訂正、完善的一律用“制訂”;凡出臺後在一定時期內不變的用“制定”。如:

將學校制定的《╳ ╳ ╳ ╳ 計劃 》現公佈於眾,……

校長辦公會制訂了《╳ ╳ ╳ ╳ 計劃》,擬交職代會討論通過。

由國家語委異形詞研究課題組制定的'《第一批異形詞整理表》已於2001年12月19日釋出 。

制訂的《第二批異形詞整理表》( 264組 ) ,先作為行業規範,從2004年1月起,在各自系統內試用。

3、凡其後附有“草案”“試行”“討論稿”“徵求意見”等括注的一律用“制訂”而不能用“制定”。

4、“法律條文”“大政方針”一經公佈,在一定時期內具有相對穩定性、權威性,故《憲法》《刑法》《著作權法》等均用“制定”。對其修正均需經最高權力機構一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5、凡表示一言為定、決不可更改的用“制定”。如“朝鮮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通過《關於修改平壤時間》的政令。〔…… 〕,政令還要求朝鮮內閣和有關機構就執行政令制定具體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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