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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現場開槍慶祝誤打死鄰居 警方控其非法持槍

世間1.76W

結婚本是令人高興的事,近日在泰國一對夫妻的婚禮上卻因一顆子彈的射偏,使鄰居當場死亡。這場喜事,轉眼變成喪失。那麼這顆子彈又是從何而來,事情經過究竟如何?讓我一探究竟。

不管做什麼事,都要有自己的規則,泰國一對新人大婚,不料婚禮上一些賓客一時高興,竟開槍慶祝,結果一顆子彈射偏,射中附近一位鄰居的左胸,致其當場死亡。起先,大家都否認自己與此事故有牽連,但最終5名賓客和新郎向警方自首。

事發當時,這對新人正在朋友和家人的簇擁下游行,一些賓客也許高興過了頭,竟鳴槍為這對新人祝福。不料一顆子彈射偏,射中了約100米外的一位鄰居。起先,大家都否認自己與此事故有牽連,但最終5名賓客和新郎向警方自首。5名賓客承認自己在遊行時開過槍,警方正在確認到底是哪一把槍射中受害者。新郎承認這5把槍中有一把是自己的,警方指控其非法持有武器。

婚禮現場開槍慶祝誤打死鄰居 警方控其非法持槍

婚禮開槍

事件一經報道,輿論譁然。大家都義憤填膺,認為這些人的行為太過兒戲。受害人的家屬傷心欲絕,稱肇事者“沒良心”。她說道:“我真想知道他們的心是什麼做的。他們怎麼敢在居住區開這麼多槍?這裡住著幾百戶人家啊!”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的 管理制度。國家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1996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為。由於槍支、彈藥一旦失控,就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 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來實施殺人、搶劫、綁架等違法犯,還是拾來的,或者是自己曾經合法配帶、以後應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經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隱藏,都屬於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槍支、彈藥是自己非法制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的,應以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罪或者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罪論處,不再另定私藏槍支、彈藥罪。所謂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槍支、彈藥已被發覺,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發覺,但其明知應當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屬於選擇性罪名,即具備持有、私藏行為之一,即構成犯罪。

婚禮現場開槍慶祝誤打死鄰居 警方控其非法持槍 第2張

婚禮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行為。所謂私藏,是指持有和隱藏槍支、彈藥的非法性。即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未依法取得持槍證件而持有、攜帶槍支、彈藥,或者雖有證件但將槍支、彈藥攜帶出依法規定場所,或者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行為。槍支、彈藥無論是他人贈予的,還是拾來的,或者是自己曾經合法配帶、以後應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經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隱藏,都屬於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槍支、彈藥是自己非法制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的,應以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罪或者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罪論處,不再另定私藏槍支、彈藥罪。所謂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槍支、彈藥已被發覺,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發覺,但其明知應當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屬於選擇性罪名,即具備持有、私藏行為之一,即構成犯罪。(三)主體要件

婚禮現場開槍慶祝誤打死鄰居 警方控其非法持槍 第3張

婚禮前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備 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本罪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在區分罪與非罪時,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1)要把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與未攜帶持槍證件而攜帶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行為區別開來。後者顯然也違反了槍支管理規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25條的規定,對未攜帶持槍證件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扣留其槍支、彈藥,而不能認定為本罪。

(2)要把本罪與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依法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的行為區別開來。後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應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彈藥罪與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界限

其主要區別在於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擁有、攜帶、佩帶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然擁有、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後者表現為私自藏匿槍支、彈藥的行為。前者行為是公開的方式,後者行為則是祕密的方式。(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隱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槍支、彈藥,因而沒有交出的,不構成犯罪。

本是喜結良緣的日子,卻因開槍慶祝而致死鄰居,不知這對新人又該如何面對這新婚之日。非法持槍本就不對,竟公然在婚禮上開槍更是令人憤慨,希望警方早日還被害者一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