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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靜個人資料簡介 ​簡介 墜樓事件 結果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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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靜簡介

譚靜,漢族(1985.2-2008.4),女演員兼女模特,曾就讀於廣東亞視演藝職業學院,畢業後簽約亞洲電視臺成為一名女演員,後被韓國經紀公司相中前往韓國發展。2008年4月5日凌晨在東風廣場....

譚靜個人資料

譚靜,漢族(1985.2-2008.4),女演員兼女模特,曾就讀於廣東亞視演藝職業學院,畢業後簽約亞洲電視臺成為一名女演員,後被韓國經紀公司相中前往韓國發展。

2008年4月5日凌晨在東風廣場從30樓墜下。

譚靜個人資料簡介 ​簡介 墜樓事件 結果宣判

譚靜照片

譚靜​簡介

譚靜

譚靜,河南洛陽人,1985年02月21日出生,是一個女演員兼女模特,曾就讀於廣東亞視演藝職業學院,畢業後簽約亞洲電視臺成為一名女演員,後被韓國經紀公司相中前往韓國發展並因此學會了韓語,但由於不願意整容和適應不了枯燥的生活而回國。

曾拍攝過<雄心密令><心不再遙遠>等連續劇,拍攝過電影<雙面伊人><女友愛撒野><PTU女警><功夫王>等,拍過中國移動、索芙特等廣告,也曾在韓國拍攝過大量廣告。

2008年4月5日凌晨,譚靜從東風廣場30樓墜下身亡。

譚靜墜樓事件

2008年4月5日清晨7時許,廣州東風東路東風廣場第四期的麗豪閣T7棟樓間的第五條橫樑,一具僅著粉色內衣的女性屍體被發現四肢懸空、腰部彎曲地掛在橫樑上,已經氣絕身亡。在她下方一樓草坪上,掉著一條草綠色休閒褲,休閒褲很多地方都裂開了,褲腰上還繫著有皮帶。

屍檢報告:警方相關部門屍檢後發現,死者生前喝了大量的烈酒,血液酒精濃度極高。此外,屍檢還顯示,死者生前沒有受到過性侵犯,也沒有服用過毒品或是安眠藥等。死者死因系高空墜落受劇烈撞擊身亡,全身多處挫傷及骨折,屍體前側、左側、後側均有碰撞痕跡,“估計在從高空墜落過程中,其身體至少遭遇了3次強烈的碰撞”。

現場勘查:在現場的確沒有任何搏鬥痕跡,床鋪也沒有躺過的痕跡,譚靜的衣物都是自然擺放。而且譚靜墜樓的衛生間內的情況也符合墜落的情況:衛生間的馬桶蓋上有踏過的痕跡,窗戶防盜網右下部向外脫開。“很可能她是醉酒後開窗時不慎墜樓”。譚靜墜樓時身上還有一部手機,在墜落時摔散。手機顯示,她最後一次通話時間是4月5日凌晨4時05分07秒。

警方推斷:已能排除譚靜系他殺,初步認定為自行高空墜落身亡,不排除失足意外墜落。

知情人士稱,當晚在酒吧,譚靜喝了很多酒。到5日凌晨3時許離開酒吧時,譚靜已經醉得走不穩路,“一邊說話一邊哭,還講一些不著邊際的醉話”。即將回家的金某慶準備了一些東西送給譚靜,5人打車從酒吧來到金某慶位於東方廣場的暫住處。在這裡,每人又喝了一小杯威士忌。約一個小時後,第二天要回國的金潤慶準備休息。於是囑咐金潤慶等3人送譚靜回家。

東風廣場的監控錄影顯示,4月5日凌晨5時12分,譚靜和金某澈等人到達東風廣場,5時26分,他們走出電梯,走入

李某明居住的麗豪閣3006房。錄影裡,譚靜一直處於醉酒狀態之中。此後,墜樓慘劇發生。

4月5日凌晨零時 譚靜和韓國人李明等十多人來到建設六馬路一酒吧喝酒,譚靜醉了、一邊說話一邊哭。

4月5日凌晨3時 譚靜和李明等5人到韓國人金小美家拿禮物,並再喝了一小杯威士忌,逗留了近一小時。

4月5日凌晨4時 李明等3位韓國男士送譚回其住處。但譚靜已經喝到說不清自己的住處,3名男士只好把她接回東風廣場李明的住處。

4月5日凌晨5時12分 譚靜等4人回到東風廣場,電視監控可見譚靜處於醉酒狀態。

4月5日凌晨5時20分 譚靜搖搖晃晃地進了衛生間,把門反鎖後開始打電話。中間夾帶著中、英、韓語,還不時地說著髒話,像是在跟人吵架。

4月5日凌晨5時45分 衛生間突然傳來“啊”的一聲及幾聲碰響,李明發現譚靜墜樓。

結果宣判

譚靜

譚靜母親將韓國女子金潤慶以及韓國男子李尚明、金鉉澈、趙龍鉉4人告上法庭,認為他們應為譚靜之死承擔一半過錯責任,索賠42萬餘元。2009年11月19日,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4名韓國被告被判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共12.6萬元。目前,原被告雙方均未表示是否上訴。

法院判決確定四被告對譚靜的死亡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其中金潤慶在此範圍內承擔40%的賠償責任,李尚明、金鉉澈、趙龍鉉在此範圍內各自承擔20%的賠償責任,四被告互負連帶賠償責任。另外,法院認為譚母未能舉證證明其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故判決駁回了其主張被告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關於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法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5000元。按照法院判決,四被告合計應賠償人民幣126655.2元。收到判決書後,原告代理律師對判決結果表示滿意,但目前原被告雙方均表示尚未決定是否上訴。

一、當晚,5人飲酒與金潤慶話別,四被告在譚靜出現醉酒狀態時,本應主動勸阻乃至制止譚靜繼續飲酒,但金潤慶反而又邀譚靜及其他三被告一起離開酒吧到其住處繼續飲酒,導致譚靜醉酒狀態加重。此時,金潤慶作為四被告中唯一的女性,本應將譚靜留宿在自己的住處或者安全護送其回家,但卻草率地將醉酒的譚靜交給三名男被告,實屬不當。

二、3名男被告既然接受了金潤慶的委託,理應想辦法將譚靜安全護送回家。因為從電梯間的監控錄影可知,當時譚靜尚未完全醉倒而失去意識,三被告有可能可以詢問到譚靜的住處。尤其是當譚靜進入衛生間較長時間未出來時,三被告如果細心觀察和留意,可能可以避免譚靜墜樓的後果發生。雖然無證據證明譚靜墜樓與其醉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但與三名男被告沒有盡到妥善的照顧義務有一定的關聯性。四被告與譚靜喝酒喝醉的先前行為,產生了照顧和負責譚靜安全的善良管理責任。

三、當然,譚靜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具備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故譚靜的墜樓死亡其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四被告承擔次要責任。

生者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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