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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提出離婚男方不同意怎樣處理

女方提出離婚男方不同意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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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提出離婚男方不同意怎樣處理

1、女方提出離婚男方不同意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法定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男方不同意怎樣處理
  

二、起訴離婚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稽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三、離婚訴訟程式

首先是離婚訴訟的,一般有下面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式:

1.原告寫好起訴狀,準備好證據,將訴狀及副本和證據提交到法院;

2.人民法院對提交來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查、核實;

3.審查後符合規定的應予立案,不符合規定決定不予立案的要返還相關資料,書面通知當事人,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辯護階段

1.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將原告起訴書副本送達至被告人,並通知被告自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內應當向法院作出書面答辯狀;

2.被告人應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辯,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

3.如果被告人沒有在期限內作出答辯的,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三)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主要是對案件做全面的審查、確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離婚案件的話在審理前應當調解,無法調解的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判決。雙方均可委託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案件的雙方當事人是必須到庭的,如果確實有特殊的原因不能到庭的,必須書面向法院出具是否離婚的意見書。

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實際情況做出是否准予離婚的判決,准予離婚的,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具體決定。

離婚訴訟終結後,當事人對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時間為收到判決書開始的十五天內。

綜上所述,我國離婚的方式一個是去民政局協議離婚,另一種是去法院訴訟離婚,如果女方要提出離婚而這個男方不同意的話只能選擇去法院進行起訴離婚,不過這個大概需要三到六個月左右,而且到法院進行訴訟離婚的話第一次法院是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的話第二次就會判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男方不同意怎樣處理2

由誰交離婚訴訟費?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注意:

1、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2、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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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知識連結:

1、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2、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比如他們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訴訟。

3、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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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之協議離婚的程式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當事人辦理協議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如果戶口已遷入新地址,到新的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戶口不在北京的.當事人,如果採取協議離婚方式,只能到其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婚姻登記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式辦理: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4、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5、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6、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7、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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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頒發離婚證。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登出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