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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

公司分立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公司的變更、公司資產的分立、債權、債務的承受

公司分立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1

法律主觀:

公司分立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1)公司的變更、設立和解散在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併產生新的公司人格——分立出來的公司。在新設分立中,原公司解散,人格消滅,但產生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新的公司。

(2)股東和股權的變動公司的分立不僅導致公司資產的分立,而且導致股東和股權的變動,在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股東可以從原公司中分立出來,成為新公司的股東,也可以減少對原公司的股權,而相應地獲得對新公司的股權;在新設分立中,股東對原公司的股權因原公司消滅而消滅,但相應地獲得對新公司的.股權。

(3)債權、債務的承受分立後的公司按照分立協議的約定和法律規定,承受原公司的債權和債務。

公司分立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分立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2

公司分立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分立

股份有限公司分立是和公司合併相反的行為,它是指原有的一個公司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分立時,其財產應作相應的分割。

分立條件

公司分立時,其財產做相應的分割,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於報紙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

公司分立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 第2張
  

基本方式

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並設立一個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散為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並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2]

存續分立方式,本公司繼續存在但註冊資本減少。原股東在本公司、新公司的股權比例可以不變。在實踐中,總公司為了實現資產擴張,降低投資風險,往往把其分公司改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全資子公司。此時總公司亦轉化為母公司。母公司僅以其投資額為限對新設子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

程式

1、公司董事會擬定公司分立方案

此與公司合併類似。但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應當對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後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問題作出安排外,特別應妥善處理財產及債務分割問題。

2、公司股東會關於分立方案的決議

公司分立屬於《公司法》上所稱重大事項,應當由股東會以特別會議決議方式決定。股東會決議通過方案時,特別要通過公司債務的分擔協議,即由未來兩家或多家公司分擔原公司債務的協議。為了保證分立方案的順利執行,應當同時授權董事會具體實施分立方案。該授權包括向國家主管機關提出分立申請、編制其他相關檔案等事項。

3、董事會編制公司財務及財產檔案

根據《公司法》第176條的規定,公司分立時應當進行財產分割。為妥善處理財產分割,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經股東會授權後,應當由董事會負責實施。

4、政府主管機關的批准

此與公司合併須經政府主管機關批准的規則在本質上相同,即公司分立應以政府批准為前提。

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同

5、履行債權人保護程式

根據《公司法》第176條規定,債權人保護程式主要涉及分立通知及公告及程式:在分立決議做出後的10日內,將分立決議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權利義務

為防止企業借合併或者分立轉移債務、逃避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44條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因此,當事人分立後,不僅原有的一切債權債務依法由分立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而且原有的財產所有權、經營權、智慧財產權等也都轉移給分立後的企業。如未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則分立後的各法人對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具體數額根據分立時的財產分配情況及分立後各法人的註冊資金數額來確定。

相關法規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六十七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稽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登出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百零五條

公司在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本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分立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3

一、什麼是企業分立?

企業分立是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所擁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給母公司的股東,形成與母公司股東相同的新公司,從而在法律上和組織上將子公司從母公司中分立出來。

二、企業分立的分類是什麼?

從不同的角度,可將企業分立業務劃分為不同的型別。

(一)按照企業分立後組織形式的變化,可以分為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公司分立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 第3張
  

1.存續分立。

存續分立是指企業分立後,被分立企業仍存續經營,並且不改變企業名稱和法人地位,同時分立企業另行註冊登記。如果設被分立企業為A,分立企業為B;則這種分立結果為A→A+B。

存續分立與整體資產投資有相似之處,兩者都是從原企業中分離出一部分資產另行設立一家公司,原企業繼續經營。其區別在於:存續分立後,分立企業的股份由被分立企業的股東持有,分立企業與被分立企業是“兄弟關係”;而整體資產投資業務中,投資方(類似於“被分立企業”)投資設立的新公司(類似於“分立企業”)的股份由投資方部分或者全部持有,兩者間是“母子關係”。

2.新設分立。

新設分立(也稱解散分立)則是將被分立企業分設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被分立企業依法登出。如果設被分立企業為A,分立企業為B、C,即A→B+C。

這種分立形式較少,除非被分立企業的名稱已無保留的必要;或者是因為企業分立後,被分立企業規模、性質等方面發生變化,使得它難以保留原有的名稱;也有可能是企業希望通過分立重組,脫胎換骨,樹立全新的企業形象。

(二)按照企業分立時股權變化情況,可以分為讓產分股式分立、讓產贖股式分立和讓產擴股式分立。

1.讓產分股式分立。

讓產分股式分立是指將被分立企業沒有法人資格的業務分部等分立出去,設立新的公司,將新公司的股權按比例分配給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股東,同時,全部股東在被分立企業的股本按比例減少,有時也可能保持不變,後面一種情況可能出現於被分立企業的淨資產遠遠大於註冊資本。

2.讓產贖股式分立。

讓產贖股式分立是指將被分立企業沒有法人資格的業務分部等分立出去,設立新的公司,將新公司的股權分配給被分立企業的部分股東,換回其在被分立企業的股份,從而使這部分股東在被分立企業不再保有股份。

3.讓產擴股式分立。

讓產擴股式分立是指將被分立企業沒有法人資格的業務分部等分立出去,設立新的公司,新公司的.股權可能是按比例分配給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股東,也可能是分配給被分立企業的部分股東。但不管是那種形式,分立後的企業同時還吸收部分新股東的投資。

三、企業分立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公司分立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分立成功必然要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後果,主要有:

1.公司主體的變化,涉及公司的解散、變更和新設。

在新設分立形式中,原公司解散,新公司設立。在派生分立形式中,原公司存續,但主體因股東、註冊資本等發生變化而必須進行變更,新公司設立。

2.股東身份及持股額的變化。

由於公司的“一分為二”或“一分為多”,股東的身份也可能隨之發生變化,即由原公司的股東變成了新公司的股東。就留在原公司的股東而言,雖然股東身份沒有變化,但在原公司的持股份額卻可能發生變化。由於公司分立一分立,原公司承受的債權債務也將因分割而變化成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債權債務。

標籤:分立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