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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離婚怎樣保證自己利益最大化

第一次離婚怎樣保證自己利益最大化,在夫妻的過程中,債務問題和財產問題一樣的複雜,涉及到的利益群體也比較多,各方當事人如何保護自己的利益也成為離婚過程中關鍵的問題,那麼第一次離婚怎樣保證自己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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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防止夫妻一方和第三方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的利益

實踐中,經常有離婚中一方和第三方惡意串通,故意製造債務,損害另一方的利益。面對這種情形,離婚過程夫妻另一方應注意收集以下的證據:

(1)證明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的,或一方在舉債後另一方不知情,也沒有追認過。但實踐中這樣的證據比較難舉,最好是在在夫妻生活過程中共同以書面的形式確定,凡是夫妻共同生活過程中舉的較大債務必須由雙方協商同意並留下書面的字據,否則為個人債務,但這樣的約定需要觀念上的轉變,但可以有效的避免夫妻一方和第三方惡意串通損害一方利益的行為。

(2)如果在離婚過程中沒能找到有效的證據推翻一方和第三方惡意串通,故意製造債務,損害另一方的利益的行為,那也不要輕易的放棄,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如果夫妻一方存在上述行為,另一方可以在知道後向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分割。

2、應防止在離婚的過程中一方對另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不認可,在這種型別中又以夫妻一方為共同生活向父母或其他的親屬舉債的較為普遍,也較難認定。

為了避免這類債務在認定的過程出現障礙,在夫妻婚姻生活及離婚過程中應注意以下的問題:

(1)在借款的時候最好有一個夫妻雙方都都簽字認可有的借據,這應該是上策,但由於中國的傳統觀念,這種行為往往行不通,那可以考慮下面的對策。

(2)借款時不要現金支付,以轉帳的方式把錢打入夫妻另一方明下的帳戶,並保留相應的轉帳憑證,最好是借款的這一方給自己的親人打一借條,這樣還不夠保險,還應當注意收集該借款用於共同生活的相關材料,特別是大額的支出,因其存在的風險大,故應當特別留心。

這樣的行為可能讓人覺得情面上過不去,但在現在這個夫妻感情變化波動較大的社會,對大額的舉債還是應當有防範的意識。

(3)如果在離婚的過程中無法對債務進行認定,則舉債一方要求債權人儘快起訴,以保證該債務可以得到確認。

3、在離婚特別是在的過程中,應對夫妻雙方沒有明確提出處理的債務的承擔做一個約定

比如約定誰名下的債務由誰承擔等,這樣可以避免一旦在離婚後有什麼隱性債務產生後,雙方對如何承擔有個約定,雖然這樣的約定對不能對債權人產生約束,但對夫妻雙方是有約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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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債權人債權的自我保護

(1)在把錢借給別人時,最好留下相應的債權憑證,比如借條等,如果你情面上過不去,可採用轉帳的方式來處理,並留下相應的憑據或者在有兩個以上的無利害關係人在場的情況下把錢借給夫妻或其中一方,但後的方式應該屬於下策,在不得以的情況下才採用。

(2)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或發現對方在離婚,在具備起訴的情況下儘快的起訴,並把夫妻列為共同的被告,以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

(3)在起訴時發現夫妻已經離婚的,在起訴時同樣應把夫妻雙方都列為被告,這樣的列法是以婚姻法中夫妻應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為基礎的,是有其法律依據的。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起訴後,離婚後的夫或妻一方以離婚時的、判決書、調解書等對債務承擔有約定為由來抗拒債權人的起訴能否成立呢,依據婚姻法的規定這樣的約定是不能成立的,因為離婚協議、判決書、調解書等對債務承擔的約定都只在夫妻間有約束力,對債權人是沒有約束力的,故債權人同樣可以要求離婚後的夫妻共同來承擔。

(4)如果債權人在提起訴訟時只起訴了夫妻中的一方,執行過程中發現未起訴的離婚另一方有財產,那債權人是否可以要求追加未被起訴的另一方為執行人呢,從婚姻發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上來講是可以,但在實踐的操作中由於在執行的中缺少必要的一些規定,具體追加起來還是存在很多的的困難。

因而最好的選擇是在起訴時就把夫妻雙方都同時列為被告,這樣更有利於自身權利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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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如何爭取最大利益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在協議離婚中,主要是尊重雙方的意見,因此如果實現利益最大化的話,需要與對方協商溝通在訴訟離婚中,想要爭取利益最大化可以從以下角度出發:

1、對方存在婚姻過錯:重婚、家庭暴力、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如果能夠證明對方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話,不僅可以要求對方進行精神損害賠償,而且在財產分割中法官也會對無過錯一方適當傾斜。

2、證明本人對家庭貢獻較大、付出較多。

3、如果本人是女方或是撫養孩子一方的話,可以要求財產進行多分當然,在實踐中,不同的情形千千萬萬,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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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離婚財產分割時應當被分割的是你們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所謂共同財產是指你們婚內的兩個人的所有合法收入。婚內,是指自雙方領取結婚登記證之日起至辦理離婚手續之日止,這個期間的雙方的所有合法收入,才能被列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時原則上應該是將雙方的所有財產彙總到一起,然後一人一半,婚前財產及離婚後的財產歸個人所有,但同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三、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工資、獎金。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獎金”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新《民法典》加強了個人財產的保護,這就涉及到夫妻個人財產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是婚後所得共同制,那麼,婚後所得(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是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智慧財產權雖然無形,但它都是能夠帶來財富的“以權利為標的的物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智慧財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但這並不是講智慧財產權中的所有權利夫妻都能夠共同享有。

因為智慧財產權是基於人們的智力創造的成果,從公平原則出發,應該對付出勞動的一方權益給予照顧。另外從發揮智慧財產權的社會功效和經濟效益,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完整性、智慧財產權領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於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在分割財產時只能享有分割依該智慧財產權所得的實際財產的權利。

而對於其他諸如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表演權、播放展覽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註釋權等,專利權中的專利申請權、使用權、銷售權、商標權中的使用權、禁止他人使用權等權利,是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的。並且在分割財產時對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的補償應以一次性給付為宜。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因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可以明確只歸一方,法律保護私有財產的處分權,這種特別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的財產進行投資所獲取的物資利益。這裡的收益應當指的是孳息。這裡的個人財產,即指夫妻婚前屬於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也指婚後夫妻約定屬於夫或妻的個人財產

投資行為有可能發生在婚前,也有可能發生在婚後。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收益,必須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已實際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預期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助費。從我國《勞動法》的角度來講,上述幾項都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工資關係密切相關。

有鑑於此,這四項都應當屬於工資性的收入。它是對勞動者工資的一種補充形式。這裡的“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也是有時間限定的,即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對應的權利即已“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即權利已經形成,至於何時支付則對權利不產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