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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涉外辦理程序

涉外結婚證辦理程序

結婚證涉外辦理程序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國務院第387號令《婚姻登記條例》

3、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

二、申請條件

1、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2、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3、雙方自願結婚;

4、當事人雙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5、當事人一方為辦理省份常住人口;

6、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辦理材料

1、內地居民: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2、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香港居民身份證;

(3)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當事人無配偶聲明或者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下同).

3、澳門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澳門居民身份證;

(3)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4、台灣居民:

(1)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本人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3)經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5、出國人員、華僑: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6、外國人: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出具的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除以上證件、證明材料外,當事人須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四、辦理流程

1、登記機關對婚姻當事人提交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查驗;

2、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3、自願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4、當事人宣讀本人的聲明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5、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查驗,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6、頒發結婚證.

五、辦理時限

1、週一至週五登記.作息時間為:

3月1日—9月底,上午8:30—11:30、下午2:00—6:00,其中7月15日—9月底間,下午3:00—6:00;

10月1日—2月底,上午8:30—11:30,下午2:00—6:00.

2、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相關證件和證明齊全的,當場辦理.

六、收費依據、收費標準

收費依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計價格[2001]523號

收費標準: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