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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做一半無腫瘤網友噴你瞎呀 發生醫療事故該怎麼辦呢?

世間2.98W

手術做一半無腫瘤是怎麼回事?為什麼會這樣?醫患關係可以說是我國目前最重要的矛盾了,前不久一女子因為骨折去世近日又有手術做一半無腫瘤的醫療事故發生,手術做一半無腫瘤網友噴你瞎呀,B超白做了嗎?如果遇到這樣的問題,就是醫療事故了,發生醫療事故該怎麼辦呢?

 

手術做一半無腫瘤網友噴你瞎呀 發生醫療事故該怎麼辦呢?

 

手術做一半無腫瘤是怎麼回事

體檢查出腫瘤,需要手術切除。可是手術做到一半,之前查出的腫瘤卻不見了,手術不得不半途中止。兩個月前,53歲的宜賓市民謝女士在宜賓市第三人民醫院的診治遭遇像“坐過山車”。

53歲的宜賓市民謝女士在體檢中被檢查出“畸胎瘤”,根據診斷醫生建議其進行手術切除。知道自己得了惡性腫瘤後,謝女士的心情猶如過山車一般,在家人的勸說下她決定接受手術。只是,誰也沒有料到,謝女士手術做到一半發現無腫瘤。

目前,宜賓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及翠屏區衛生局已介入,調解記錄顯示,“醫調委”建議醫院承擔全部責任,而醫院則建議謝女士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

謝女士的家人認為,此事件完全是因為醫院誤診所導致,醫院應當承擔全部責任,謝女士的家人也提出了相應的賠償金額。而當事醫院則表示,走司法途徑最為公平。

手術做一半無腫瘤網友噴你瞎呀 發生醫療事故該怎麼辦呢? 第2張

患方:體檢出“腫瘤” 手術確認沒有腫瘤

謝女士的女兒范小姐介紹,53歲的謝女士是宜賓市翠屏區思坡鄉人,此前一直在廣州工作。今年2月23日,回家過年的謝女士被女兒帶到宜賓市第三人民醫院體檢。經腹部B超檢查,發現“盆腔內見大小約6.4cmX5.4cm混合性回聲塊影,邊界較清,由無回聲及團絮狀中強回聲組成。”

范小姐向記者提供的宜賓市第三人民醫院婦產科《術前討論記錄》顯示:盆腔內混合性回聲塊影(畸胎瘤待排),建議手術治療,故門診以“畸胎瘤”收入婦產科治療。討論後的意見為:“盆腔包塊>5cm,性質及來源不明,有手術指徵。”而患者病歷則顯示:“鑑別診斷為卵巢腫瘤,良性可能較大,不排除惡性腫瘤,需進一步手術,術後病檢鑑別。”

范小姐回憶,由於其母親只是回家過年,順便做個體檢,沒有想到查出有病需手術。“體檢前已經買好了回廣州的車票,也沒有請假,完全沒有心理準備。”家屬諮詢醫生是否可以過兩個月再做手術,“醫生告訴我,瘤子很大且會長大、病變,很危險,建議馬上手術。”范小姐說。

得知自己可能患上惡性腫瘤後,謝女士很受打擊,並向女兒表示不想做手術。在孩子們的勸說下,謝女士才勉強同意手術切除病灶。兩天後的26日晚20時左右,謝女士被推進手術室,范小姐等家屬在手術室門口等待。“大約兩個小時左右,我以為手術應該可以結束時,醫生出來告訴我沒找到腫瘤,但子宮有些偏大,問是否需要切除?”

范小姐告訴記者,她們手術前選擇的是“微創手術”,醫生在其母親的腹部開了五個小孔。為了讓家屬儘快決定,醫生讓范小姐進入手術室。“我通過他們的儀器裝置檢視,確實沒有發現腫瘤,醫生也反覆確認沒有腫瘤。”范小姐回憶,當時她被這個突發情況搞得有點懵。雖然沒有找到腫瘤,但醫生說子宮可能會發生病變,四次詢問她是否切除子宮。

“我不懂,但既然沒有腫瘤,只是子宮偏大,為什麼非要切除?”范小姐和家人們商量後,並未同意切除子宮。范小姐稱,她通過手術室的內窺鏡發現,醫生已經在子宮上割了一刀。“他們說是為了尋找腫瘤。”范小姐告訴記者,此後他們要求醫生進行縫合,原本兩個多小時的手術,做了四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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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記錄:醫調委建議醫院負全責

家屬提供的《手術知情同意書》記載:謝女士手術中“未見明顯分界清晰瘤體”,在文書下方醫生書寫了手術情況說明,並給出了“暫不處理”與“行子宮切除術送病檢進一步明確”兩個選擇。范小姐簽上了“要求暫不處理”六個字。手術做一半無腫瘤 醫調委稱醫院負全責 律師說法事後,心生疑惑的范小姐將母親送到了宜賓市第一人民醫院就診(三甲醫院),得出結論是“無須治療,定期複查即可。”范小姐又通過網路問診,將宜賓三醫院彩超檢查報告、一醫院彩超檢查報告發給宜賓市第二人民醫院(三甲醫院)醫生進行遠端診斷,被判定為“腫塊不大、影響不大,無須手術、無須吃藥,定期檢查即可。”

由此,范小姐等家屬質疑宜賓市第三人民醫院誤導患者手術、術中故意引導患者家屬同意切除子宮,“子宮一旦切除,就表明手術做完了,我就無可奈何了。”范小姐認為醫院可能存在誤診、違規操作及過度醫療等問題並認為其母親屬於被誤診,且該誤診並不屬於醫院“合理失誤”。

4月17日,醫患雙方在宜賓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了調解。患方提供的調解記錄顯示,“醫調委”組織醫學專家對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責任等問題進行了合議評估,最後“建議醫院承擔全責。”院方經研究後決定賠償患者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費、精神撫慰費等共計5830元,另退還交納的醫療費3182元。

“此事給我一家帶來巨大的精神痛苦,尤其是對母親造成難以彌補的精神傷害,但醫院給出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才1000元,完全缺乏誠意。”范小姐告訴記者,患者為此耽誤了兩個月工作,其正常的工資是每月4000元;此外家屬為此奔波,造成的損失也應該由醫院進行賠償。因此要求醫院一次性賠償8萬元,但醫院沒有同意。

當事醫院:走司法途徑最公平

宜賓市第三人民醫院相關人員告訴成都商報記者,醫院的態度一直是非常明確的,建議患者走司法途徑。“通過司法程式處理,對醫患雙方都公平。”該工作人員表示,醫患糾紛通過司法程式後,該宜賓三醫院承擔的責任,醫院絕不會推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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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認為,誤診一詞是醫學術語,而非法律術語。誤診本身是不會產生法律責任的,只有因為醫生的過錯(過失)所導致的誤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

郭剛表示,結合本案的情況來看,雙方最主要的爭議焦點是有無“腫瘤”及“腫瘤”應不應採取手術措施,這實際是一技術行為。而技術問題,醫院顯然比患者更佔有優勢地位,也正因如此,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方才規定,凡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而且從另外兩家醫院對同一彩超檢查判定的結論來看,當事醫院醫務人員已涉嫌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診療義務的過錯。

因此,郭剛律師建議:患方可以與院方通過相互協商、向衛生行政部門投訴及尋求調解等方式進行充分溝通,若仍達不成一致意見,患方完全可採取提起訴訟的方式來尋求糾紛的最終解決。

四川明炬(宜賓)律師事務所顏福聖律師認為,謝女士得到合理賠償,首先必須明確責任。這就需要先進行醫療事故鑑定,再進入司法流程,根據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害才能確定賠償金額。由於醫療事故鑑定要求高,過程慢,走司法程式大約需要半年以上才有結果。“就賠償方面,患者損失可能不大,醫院提出賠償5830元偏低,但患者提出賠償8萬元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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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醫患關係緊張是眾所周知的事情,每年各地醫院和患者家屬的各種糾紛從未間斷。其中不乏很多患者因為醫生手術不當或誤診而最終喪命的案例。雖然從本案來看,謝女士最終除卻醫生在其子宮處割了一刀後(為尋找腫瘤)其他並無大礙,這恐怕也是醫院堅持走司法程式的原因,畢竟誤診本身並不會產生法律責任,只有因為醫生(過失)導致的誤診才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

針對該事件,醫院提出的解決辦法是可以退還醫療費,再給予5380的精神撫慰錢款,可是謝女士的女兒認為,她的母親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傷害,而母親手術耽誤了工作,每月工資為4000元。故提出8萬元的賠償金,但醫院方面並不同意。

無論是誰,在得知患有腫瘤後在精神上遭受打擊是必然的,可是這進了手術室結果卻是烏龍一場,恐怕無論是誰也難以接受。作為醫生來說,我希望無論在就診還是手術的過程中都能夠足夠細心、專業,這樣才能減少醫療誤診、醫療事故的發生。雖然如今醫生們普遍都使用醫療器材來輔助自己進行醫療診斷,可是醫療器材也難免也失誤的時候。因此,這就需要醫生有足夠優秀的專業判斷才可以。

謝女士由於醫生的誤診,手術做到一半發現無腫瘤,現在她的家屬和醫院的糾紛還未解決。我不希望再在手術室裡發現這樣的烏龍,畢竟人命關天!

發生醫療事故該怎麼辦

 

1、當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爭議時,當事者立即向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在24小時之內向醫療服務監控辦公室或總值班彙報,接到報告後應立即進行調查、核實,並將有關情況向監控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彙報,發生醫療事故的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應在12小時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彙報。

2、已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的,當事人在按規定程式上報同時,由科室或院部組織最強技術力量,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3、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對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反應,有關人員應及時報告醫務科,並組織有關人員會同患方對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需檢驗的,由雙方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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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發生患者死因不明或對死因有異議的,應告知患方在規定時間(患者死亡後48小時,如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延緩7日)內提出屍檢申請,拒絕屍檢的,應讓患者家屬簽字;如拒絕籤的,院方應當如實記載,並記錄在場的其他證人

5、凡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當事人必須將事情詳細經過以書面形式陳述,經科室討論,分析原因,寫出定性結論,並以書面形式在2天內交醫務科,並提交醫療安全管理委員會討論,予以責任認定和提出整改措施。

6、凡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療事故處理小組人員要及時到位,一方面接待患者或家屬,瞭解情況,告之處理程式。另一方面向責任人瞭解情況,當事人和所在科室負責人務必積極配合。在處理期間,當事人和科室負責人不準請假外出,並有責任在鑑定會和法院審理時出庭,必要時當事人暫停執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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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發生較大醫療糾紛時,為維護醫院正常秩序,確保醫護人員人身和公共財產安全,保衛科有關人員要迅速到達現場,如遇矛盾激化或事態擴大,立即報警,同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8、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影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即和解,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此可見,在我國,發生醫療糾紛有三種解決方式,即和解、調解和訴訟。

發生醫療事故怎麼索賠

一、和解(協商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後,患方和院方可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和解應注意以下問題:

(1)醫患雙方的和解應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只能就民事責任進行協商,不能規避當事醫院、當事醫務人員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參加和解的患方必須直接與醫院發生利害關係,在法律上享有民事權利,依法承擔民事義務,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者其監護人、繼承人、代理人等。

(3)參加和解的院方必須由院方法定代表人即院長參加和解,其代表醫院的行為,應認定合法有效。醫院的其他人員如參加和解,要持有蓋有醫院公章的授權委託書,其和解行為才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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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解(衛生行政部門等第三方介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對調解進行了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可見,已經鑑定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以請求衛生行政部門介入對雙方的糾紛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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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訴訟(打官司)

在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或者醫療過錯鑑定,醫療事故鑑定由醫學會鑑定,醫療過錯鑑定由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進行鑑定並不是醫療糾紛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式。

在舉證責任方面,患者對患方和院方存在醫患關係,以及產生了損害後果負有舉證責任,院方對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負有舉證責任。

在案由選擇方面,醫療糾紛涉及的案由主要有三大類,包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有些案件還可以以普通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實際中,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案由進行訴訟。

那麼,醫患雙方已經達成了和解或者調解協議,是否還可以提起訴訟呢?應當說,醫患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的和解協議和調解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應當認定其法律效力,但是協議對法院審理案件不具有約束力,不能產生、剝奪或者限制一方當事人訴權的法律效力,因此達成和解和調解協議也是可以提起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