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秀吧

位置:首頁 > 享受生活 > 家居生活

明確校園傷害事故安全責任

明確校園傷害事故安全責任,現實生活中,學校安全事故難免發生,校園安全事故也一直都是很多家長擔心的大問題,家長是孩子的監護人,學校是學生的管理人,下面分享明確校園傷害事故安全責任。

明確校園傷害事故安全責任1

一、校園安全事故的責任如何

認定學校是否承擔責任,關鍵看學校是否有過錯。

《學校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所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6)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7)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9)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10)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11)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12)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2)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3)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4)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5)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一條,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裝置、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1)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3)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4)學生自殺、自傷的;

(5)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明確校園傷害事故安全責任
  

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方式

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有三種途徑:協商、調解、訴訟。

1、協商。班主任和年級一般是學生傷害事故處理、協調的主要成員。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後,可以通過班主任,讓當事人(包括受傷害學生及事故相關學生)家長或監護人進行協商解決,形成各方最認同的解決方法,加以處理。

2、調解。若當事人(包括受傷害學生及事故相關學生)家長或監護人通過協商不能解決時,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小組可以進行調解。

3、訴訟。協商、調解均不能解決,或不願協商、調解,由對方直接進行訴訟。

明確校園傷害事故安全責任2

校園傷害事故責任由誰來承擔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明確校園傷害事故安全責任 第2張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清晰地看出,當校園傷害事故發生後,學校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應當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首先應當分析受傷害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10週歲以下的兒童受到傷害,則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除非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有證據證明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採用的是一種舉證責任倒置方式;如果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即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受到傷害,則只有在受傷害人能夠舉證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況時,學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還應當分析受傷害人所遭受的傷害是來自學校還是學校以外人員的傷害,如果是學校以外人員所造成的傷害,則應當由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如果受傷害人能夠舉證證明學校在其受傷害時未盡到管理職責,則學校承擔補充責任。

在學校發生校園傷害事故,學校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責任。因此根據以上內容我們可以得知,什麼是校園傷害以及校園傷害糾紛怎麼處理,校園傷害事故責任誰來承擔。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識,若大家還有其他問題,歡迎諮詢華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