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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合法企業特徵的是什麼

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公司是社團組織,具有社團性,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具有營利性。

屬於合法企業特徵的是什麼1

一、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二、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三、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四、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五、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條

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屬於合法企業特徵的是什麼
  

公司的法律特徵有:

(一)營利性即公司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組織。

(二)集合性又稱社團性、聯合性,即公司是由兩個以上的股東共同出資所組成的社團法人。

(三)法人性又稱社團性或獨立性,是指公司作為一種企業組織,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去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能夠以自己的名義持有財產、取得財產和處分財產,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到法院去起訴和應訴。

(四)合法性即公司必須是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經合法登記註冊而成立的法人組織。

一、公司經營法律特徵

公司具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徵:

一、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法人具有獨立的主任性資格,具有法律主體所要求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商事活動,並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公司是社團組織,具有社團性。依法人內部組織基礎的不同,可將法人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公司屬於社團法人。

三、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具有營利性。公司的營利性是公司區別於非營利性法人組織的重要特徵。

二、什麼是公司法人資格取得的條件

公司法人資格取得的條件如下:公司必須依法設立。公司依法設立主要是指設立程式,即公司設立必須按照法定程式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取得公司法人營業執照。

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一些公司的設立也需要辦理審批手續。公司必須擁有必要的財產,一定的財產是公司賴以存在的物質基礎。公司作為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必須有其可控和控制的財產從事經營活動。公司必須有自己的名字,組織機構和場所。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屬於合法企業特徵的是什麼2

1、公司具有法人資格;

2、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

3、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

4、公司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

5、公司依照法律設立和執行,是規範化程式較高的企業組織形式。

屬於合法企業特徵的是什麼 第2張
  

公司存續和在業的具體的區別如下:

1、營業狀態不同:在業是指企業處於正常的營業狀態之中,存續是指企業實體雖然存在,但已經不營業了。存續企業是在通過改制重組後,以集團公司或母公司的形式存在的`未上市企業;

2、生產狀態不同:在業是指企業仍有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而存續狀態下企業一般已經不生產了。也就是說一個是生產型的,一個是不生產的;

3、營業利潤的存在不同。在業狀態下的企業一般都會有營業利潤,存續狀態下則沒有。

註冊公司的條件如下:

1、註冊一個公司至少需要由兩個人組成,有限責任公司分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兩人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與監事會,只保留執行董事、總經理、監事人這三個職位;

2、如果需要設立董事會及監事會,董事會人員不得小於三人,監事會人員不得少於三人。

綜上所述,公司依法存在並繼續正常運營,也被稱作開業、正常、登記。公司的存續一般不受股東變化的影響,由於公司與股東是分離的,所以股東的死亡、退出、破產原則上不影響公司的存續,公司可以獨立存在,因此,公司被認為可以永久續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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