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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癮標準的40小時

網癮標準的40小時,網癮標準的制定正緊鑼密鼓進行,受衛生部委託的專家組成員之一的高雪屏博士透露,初步認定每週上網40小時以上即可認為是網癮。接下來我們一起了解網癮標準的40小時。

網癮標準的40小時1

近日,備受關注的網癮診治標準有望年內出臺。在網癮的界定上,初步認定每週上網40小時以上即可認為是網癮。朋友們,趕快算算你這週上網多少小時,是不是也被網癮了呢?

網友們很疑惑,大呼被網癮了

專家說一星期上網超過40小時就被視為網癮,我一天上網就超過14小時,一週算下來最也有100個小時,這樣算來,我早就有網癮了。

網癮標準的40小時
  

據某網站的調查顯示:

40小時網癮標準近六成人不認可

內地擬將每週上網超過40小時認定為成癮,你是否認可這一標準?

認可。505票16.9%

不認可,時間界限應高於40小時。1788票59.8%

不認可,時間界限應低於40小時。174票5.8%

不好說。522票17.5%

有專業人士認為,上網是否成癮最重要的指標應該是心理狀態,即看此人是否有不可控制的上網慾望;另外一個重要的指標就是上網目的',即是出於工作需要還是完全為了滿足一種快感、慾望。不然像筆者這樣的網路工作者,那還不成重度網癮了啊。

網癮標準的40小時2

“每天上網超過6小時,連續超過3個月,即為網路成癮”,近日,一則《網路成癮臨床診斷標準》出臺的訊息,在社會上引發諸多議論。據悉,這一標準由解放軍總後衛生部組織、北京軍區總醫院牽頭制定,目前已在部隊醫療系統開始推行,並將被總後衛生部按有關程式報送衛生部,如獲批准將在全國通用。

不少網民對此深感不解:為什麼要將網癮界定為精神疾病?網癮患者是否必須由醫院收治?針對這些質疑,記者日前採訪了《標準》制定負責人、北京軍區總醫院成癮醫學中心主任陶然。

網癮標準的40小時 第2張
  

【一問】網癮為何被界定為精神疾病?

引起各界強烈反應的,首先是《標準》明確將網癮列為“精神疾病”。一些人認為,中國目前約有4000萬未成年網民,其中約400萬是俗稱的“網癮少年”,這些人過度使用網路可能會引起心理障礙,但不能籠統地將其歸為精神疾病;有人則認為,給網癮患者貼上“精神疾病”標籤,會加大他們的精神壓力;多數學生對把網癮和精神疾病聯絡在一起表示反感。

陶然解釋說,提起精神疾病,有人就聯想到“瘋子”、“精神病”,其實這是知識有限導致的偏見。精神疾病的範圍很廣,包括器質性(大腦受損)疾病,如老年痴呆、多動症、腦癱等,以及功能性(病因不明)疾病,如焦慮症、抑鬱症、精神分裂症、成癮等。

陶然說,成癮也是一種精神疾病,包括物質成癮和非物質成癮兩種型別。前者如飲酒、吸菸、海洛因成癮等,後者包括賭博、貪食、厭食、工作、購物、潔癖成癮等,網癮也屬於這一型別。“達到一定程度後,工作狂、購物狂、網癮者都是精神疾病患者,但他們並不是傳統觀念上的‘精神病’。”

據介紹,網路成癮的界定有嚴格的醫學標準。此次推出的《網路成癮臨床診斷標準》是經過近4年努力,從3000多例網癮患者的臨床資料中,抽取1300餘例具有代表性的樣本,進行臨床跟蹤研究制定的,對網癮的症狀、病程及嚴重程度都有明確規定。陶然表示,將網癮納入精神疾病,並非是對網癮青少年的歧視,而是對他們及其家長的一個警醒。

【二問】“打針吃藥”能否治療網癮患者?

網路成癮被列為精神疾病,意味著網癮患者只能由設有精神科的醫院收治。對此,一些戒網癮學校表示反對,有人認為網路成癮是社會問題,用治療精神疾病的方法,讓“患者”打針吃藥是不能徹底治療網癮的。

對此,陶然表示,眼下,對青少年網癮主要採取醫學、心理、教育、軍訓及社會體驗等“五位一體”的治療模式。其中,52%的網癮患者是不用藥的。單純性網癮不用藥物治療,只有當患者伴發抑鬱、焦慮、強迫症狀時才用藥。此外,當網路成癮與品行障礙(如偷竊、打架鬥毆)、人格障礙(如偏執)、多動注意力缺陷(即多動症)等精神疾病共病時,也需藥物治療。這些精神疾病不得到醫治,網癮症狀難以控制。

據瞭解,2005年以來,在由團中央中國青少年網路協會與北京軍區總醫院共同組建的網路成癮診療基地,3000多名網癮青少年有不同程度好轉,完全康復者超過60%,一般治療時間為3個月。在那裡,接受治療的除了孩子外,還有他們的父母。

“孩子是父母的一面鏡子,孩子的病情有時就是父母的病態。”陶然說,心理學研究表明,網癮少年多出自父母不盡職的家庭。如今,90%的家長不知如何當父母,甚至自己還沒有真正長大。“父母是種‘職業’,也需要學習後執證上崗,此外,家長自己有精神障礙也要接受治療,如此,才能給孩子提供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陶然說。

【三問】網癮患者犯罪能否免責?

“網路成癮屬於精神疾病”的論斷,還帶來“網癮患者能否免除刑事責任”的追問。據報載,四川網癮青年胡安戈毒殺父母被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胡的家人向法院申請對他進行司法精神病鑑定,這也成為全國首份此類申請。

《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的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陶然認為,只有精神分裂症患者在發病期間才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其他精神疾病患者都不具備這種特徵,因此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將網路成癮納入精神疾病不等於犯罪免責。

網癮診斷標準(延伸閱讀)

根據《網路成癮臨床診斷標準》,如果個人平均每天用於非工作學習目的連續上網超過6小時,且符合以下症狀標準超過3個月,即為“網路成癮”。

(1)對網路的使用有強烈的渴求或衝動感。

(2)減少或停止上網時會出現周身不適、煩躁、易激惹、注意力不集中、睡眠障礙等戒斷反應;上述戒斷中通過使用其他類似電子媒介(如電視、掌上游戲機等)來緩解。

同時,以下5條至少符合1條:

①為達到滿足感而不斷增加使用網路的時間和投入程度;

②使用網路的開始、結束及持續時間難以控制,經多次努力後均未成功;

③固執地使用網路而不顧其明顯的危害性後果,即使知道網路使用的危害仍難以停止;

④因使用網路而減少或放棄了其他興趣、娛樂或社交活動;

⑤將使用網路作為一種逃避問題或緩解不良情緒的途徑。

標籤:網癮